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民终2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观生,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翠铭,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同乐中路102号第二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159753。
法定代表人:游铁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秋云,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俊,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8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均同意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同意***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提出撤回反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83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550元(已由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5275元,由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275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578元(已由***预交),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56元(已由***预交),减半收取2578元,由***负担。***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官 琳
审判员 张群立
审判员 吴碧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廖博睿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民终2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观生,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翠铭,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同乐中路102号第二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159753。
法定代表人:游铁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秋云,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俊,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8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均同意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同意***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提出撤回反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83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550元(已由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5275元,由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275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578元(已由***预交),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56元(已由***预交),减半收取2578元,由***负担。***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官 琳
审判员 张群立
审判员 吴碧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廖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