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民终2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观生,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翠铭,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同乐中路102号第二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159753。

法定代表人:游铁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秋云,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俊,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8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均同意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同意***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提出撤回反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83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550元(已由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5275元,由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275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578元(已由***预交),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56元(已由***预交),减半收取2578元,由***负担。***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官 琳

审判员 张群立

审判员 吴碧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廖博睿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民终2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观生,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翠铭,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同乐中路102号第二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159753。

法定代表人:游铁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秋云,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俊,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8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均同意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同意***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提出撤回反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83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550元(已由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5275元,由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275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578元(已由***预交),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56元(已由***预交),减半收取2578元,由***负担。***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官 琳

审判员 张群立

审判员 吴碧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廖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