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鑫北鼎贸易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鑫北鼎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众汇时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03执1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鑫北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深圳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众汇时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宏运大厦******>
法定代表人:**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鑫北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众汇时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0103民初8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鑫北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众汇时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案款228104.72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众汇时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新疆众汇时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欠申请人乌鲁木齐鑫北鼎贸易有限公司案款235000元,于2019年,9月2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2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675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67500元。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鑫北鼎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0103执13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杰
审判员魏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