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铭扬联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
法定代表人:林兴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贸易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
法定代表人:冯君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铭扬联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29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29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48156.29元(其中案款47543.29元、执行费613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杜浩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