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5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千里,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亿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上南路30号109室。
法定代表人:张伟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伟志,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锋,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中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鼎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工业区八横路自编887号107室。
法定代表人:王世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世雄,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太成村太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格林,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福凌,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亿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伟志因与被上诉人张伟锋、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鼎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世雄、广州市白云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叶福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6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亿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伟志提交《撤诉申请书》《民事和解协议书》,以其已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亿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伟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亿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伟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负担150元,广州亿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伟志共同负担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康玉衡
审判员 何润楹
审判员 刘庆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凡峰
林立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