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中通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中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4522号之一
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西兴路1819号15-2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深海,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中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中路524号。
法定代表人:宗俊杰。
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中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90元,共计2980元,由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詹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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