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中通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中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8民初6947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9号F座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小杭,该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中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中路524号。
法定代表人:宗俊杰。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中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计731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傅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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