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勇玮双桥商贸有限公司

甘肃恒亚水泥有限公司与玉门勇玮双桥商贸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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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924民初65号

原告:甘肃恒亚水泥有限公司,驻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徐会龙。

委托代理人:李琦,女,汉族,甘肃恒亚水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玉门勇玮双桥商贸有限公司,驻甘肃省酒泉市。

法定代表人:张天勇。

被告:马晓梅,女,个体户。

原告甘肃恒亚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玉门勇玮双桥商贸有限公司、马晓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甘肃恒亚水泥有限公司因被告马晓梅主动代替被告玉门勇玮双桥商贸有限公司清偿债务102470元人民币,因此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恒亚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9元,减半收取1189.5元,由原告甘肃恒亚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文涛
人民陪审员张志英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