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瑞嘉华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203执8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友谊路115号C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瑞嘉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幸福路320号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瑞嘉华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447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瑞嘉华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462936.24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2702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2022年2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含证券、保险、民政、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人民银行开户账户等信息)查询,查询反馈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瑞嘉华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1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2023年1月,本院依当事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继上述查询后又于2022年5月、12月、2023年2月、4月共4次提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起查询系统所有开通项目),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5.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将从申请执行人处租赁的位于克拉玛依区准噶尔路楼转租给其他小商户,本院均已给其他小商户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小商户均对上交到期债务提出异议,本院对此均已做谈话笔录记录在案。 6.2023年4月,本院到被执行人注册地基层组织进行财产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该基层组织不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7.2023年4月,被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抗震加固鉴定报告,报告显示克拉玛依区准噶尔路134号楼的抗震加固工程均已合格。 8.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瑞嘉华商贸有限公司另有1件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9.2023年4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0元,**2462936.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瑞嘉华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瑞嘉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买 买 提 亚 合 甫 审判员 莎 吾 丽 热 西 汗 审判员 卡勒哈尔巴合特拜克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子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