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等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民初3869号 原告:***,男,1968年7月4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绥中县, 原告:***,男,194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绥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信息同上,系***儿子。 原告:**,男,1991年1月1日生,满族,住址:辽宁省绥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信息同上,系**父亲。 被告: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路115号C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928902431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以双方已圆满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4元,原告已预交1848元,由原告***、***、**负担924元,退还原告924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莹 书 记 员 刘 琳 附:本法律文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