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222民初579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硕山县。
原告:***,男,1966年4月8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宿州市杨山县。
三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龙山路1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74485216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友谊路115号C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92890243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与被告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0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原诉讼费38,88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退还27,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