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辽1481执7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2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路115号C座。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1481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1月9日受理该执行案。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1481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