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辽1481执7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2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路115号C座。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1481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1月9日受理该执行案。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1481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