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271号
原告:***,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广州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壮。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汤佐城,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罗林、黄艳珠,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华斌
代理审判员 邓小春
人民陪审员 陈金好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