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百世隆商贸有限公司

某某利与保定市百世隆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1民初19214号 原告:**利,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保定市百世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建华北路鑫龙湾D座5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利与被告保定市百世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世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到庭参加诉讼。百世隆公司经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百世隆公司退还**利预付款14 200元及违约金980元。事实和理由:双方经协商于2021年9月13日签订自建房的中央空调安装施工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甲方(**利)于2021年9月14日支付乙方(百世隆公司)预付工程款39 200 元,后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乙方于2021年9月15日发还工程款25 000元,余款乙方同意于2021年9月16日前返还。之后余款经多次催要,百世隆公司一直拒绝还款。故提起本诉。 百世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微信转账电子凭证作为证据。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13日,**利与百世隆公司签订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百世隆公司按照**利审定的中央空调系统设计图纸,按图施工,并进行调试,达到设计的要求。合同工期为20天。本工程的一次性大包干造价为49 000元(其中机组采用扬子主机设备),合同签订当天**利支付工程款的80%,即39 200元。设备到场后支付20%的余款,即9800元。该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约定:合同签订后单方面不履行合同或中途毁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 次日,**利给案外人转账39 200元。2021年9月15日,**利收到该案外人25 000元。 庭审中,**利*****同意于2021年9月16日前退还余款14 2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百世隆公司与**利达成的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利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支付80%工程款的义务,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百世隆公司应当退还工程款,故对于**利主张退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部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百世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出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保定市百世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利合同款14 200元并支付违约金9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由百世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