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9民初2348号
原告:泊头市京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富镇。
法定代表人:张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韵清,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民型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洪水峪村乔家片。
法定代表人:张国英。
原告泊头市京源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民型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泊头市京源环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泊头市京源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 婕
二○二○年七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 琛
书 记 员 丁梓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