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宝惠民型煤有限公司

泊头市京源环保有限公司与北京西宝惠民型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9民初2348号

原告:泊头市京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富镇。

法定代表人:张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韵清,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民型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洪水峪村乔家片。

法定代表人:张国英。

原告泊头市京源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民型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泊头市京源环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泊头市京源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 婕

二○二○年七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 琛
书  记  员   丁梓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