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4民初417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广州市花都耀华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耀华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耀华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