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极地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极地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掖市甘州区正元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702民初6842号
原告:甘肃极地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向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正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凌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极地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正元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意和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极地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5元,减半收取28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