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佛山佛锐电气有限公司、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05执21381号之十三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佛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7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868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欠货款为本金,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075.93元、财产保全费1482.96元,共计3558.89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经执行,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3766.5元,该款退案件受理费2075.93元、财产保全费1482.96元、执行费2788.88元后,余款57418.73已转退申请执行人。除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57418.73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马 少 锋 执行员 黎 晓 云 执行员 唐黄少芳
书记员 区 敬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