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91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二期国虹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6465832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华达街东面、建设大道北边德利源商务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559100387K。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9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21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以21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息加计3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的标准计算)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745.33**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督卡和传票。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通过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本院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2001********_0001,冻结期限壹年(从2023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冻;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冻的,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余美娟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