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6执8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华达街东面、建设大道北边德利源商务大厦9楼。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登记住址广东省连平县。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穗仲案字第26353号裁决书。根据该裁决书确认:(一)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3333.32元,支付利息131306.27元及罚息(截至2022年03月02日的罚息为359527.78元,此后的罚息以83333.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22年03月0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对第(一)项裁决确定由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仲裁费11923.00元,由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迳付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权属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粤SJ××**的车辆一辆,本院作出裁定书查封该车辆,车辆管理所反馈该车辆达到报废标准而未作查封。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两个银行账户存款共3804.62元,并将其中执行款3754.6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50元作为执行***上缴国库。此外,被执行人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没有其他财产权属登记记录。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执行到位的款项3804.62元外,被执行人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16执8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