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1103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广州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肇庆市。
负责人:***。
被执行人: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2民初125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2021年08月16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6024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注册地及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到庭调查传票,但无人到庭。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两被执行人注册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查询结果为两被执行人均无不动产登记记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做出各罚款50000元的罚款决定。
2021年11月3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账号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中国银行肇庆分行回复称已对本案申请标的进行额度冻结,但实际冻结金额为零,且本次冻结为第五次轮候冻结。
2021年12月1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前述法院财产调查情况,并询问其有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在电话中确认法院的财产调查情况,称暂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法院对本案进行终本处理。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现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