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1424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福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华南五金产业基地明沙北路30号(办公楼E、车间A)首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67951484。
法定代表人:欧少均,执行董事、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肇庆市***路13号天宁广场E幢701号写字楼A2室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MA51CH1N3L。
负责人:***。
被执行人: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华达街东面、建设大道北边德利源商务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559100387K。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福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92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7764元及以本金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的违约金、律师费6000元、诉讼费723.92元、财产保全费669.18***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执行,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