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中南电缆厂与某某、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11528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中南电缆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负责人:**1。
被告:**1,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
被告: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中南电缆厂(以下简称中南厂)与被告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翔肇庆分公司)、**1、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翔肇庆分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中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南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中翔肇庆分公司向中南厂支付货款626655.41元及违约金(以626655.41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1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七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9739.65元);2.**1、中翔公司对中翔肇庆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中翔肇庆分公司、**1、中翔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中翔肇庆分公司与中南厂之间有业务往来,中翔肇庆分公司向中南厂购买货物。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中翔肇庆分公司订货并指定收货地点,由中南厂代运,到货后中翔肇庆分公司签收相应的送货单,中南厂依约共向中翔肇庆分公司供货价值1025039.81元。直至2021年3月17日,中翔肇庆分公司仅支付了中南厂398384.40元,尚欠中南厂货款626655.41元。中南厂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中翔肇庆分公司核实后双方于2021年3月18日制作了对账单,确认了中翔肇庆分公司尚欠中南厂货款626655.41元。经查,中翔肇庆分公司是中翔公司的分公司,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中翔公司应当对中翔肇庆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是中翔肇庆分公司的一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而且是中翔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1应对中翔肇庆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后,中南厂多次催促付款,但中翔肇庆分公司、**1、中翔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诿。诉讼中,中南厂补充陈述: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还有部分含税的交易,该交易的货款1207034.50元已经支付完毕,涉案的货款是不含税的。
中翔肇庆分公司、**1、中翔公司共同辩称,对涉案的事情不清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及事实,由本院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中翔公司是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1;中翔肇庆分公司是中翔公司登记设立的分公司,负责人**1。
中南厂与中翔肇庆分公司之间存在交易往来关系,由中南厂向中翔肇庆分公司供应货物。2021年3月24日,双方进行对账并签署对账单,确认未含税送货总额1025039.81元,未含税收款总额398384.40元,未含税欠费总额626655.41元。此后,中翔肇庆分公司未向中南厂履行付款义务,中南厂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本案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翔肇庆分公司尚欠中南厂货款626655.41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翔肇庆分公司负有支付义务但未能举证证明已清偿,故应向中南厂支付上述货款。原告举示的《销售合同及送货凭证》上虽载明了付款期限及违约金计算标准等内容,但该内容为原告出具的格式条款,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被告注意该内容,亦未举证证明上述内容得到被告的实际认可;而且,收货人签署该凭证的主要用途在于确认收货。是故,本院不应当适用《销售合同及送货凭证》上所记载的付款期限及违约金计算标准。本案中,中翔肇庆分公司未向中南厂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中南厂主张其应支付违约金,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对账时未对付款期限进行约定,本院确定违约金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5月8日起计算。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方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对于原告超出本院核定范围的违约金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中翔肇庆分公司是中翔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南厂主***公司应对中翔肇庆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中南厂以**1为中翔肇庆分公司的负责人、中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一为由,要求**1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26655.41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21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的违约***山市南海区中南电缆厂;
二、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区中南电缆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31.98元、财产保全费3751.98元,共计8883.96元(佛山市南海区中南电缆厂已预交),由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一、二项责任方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佛山市南海区中南电缆厂已预交的诉讼费8883.9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