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5民初16017号之一
原告: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贤,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韦常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969.75元、财产保全费1429.87元,合共3399.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