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2财保43号
申请人:广东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大盛村润丰路。
法定代表人:严承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倩,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峰,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航都路80-86号。
申请人广东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因船舶修理合同纠纷,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申请仲裁。2021年9月8日申请人为确保其权利得以实现,通过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14,299.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海事诉讼保全保证函,保证承担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14,299.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韦 杨
审 判 员 陈咸斌
审 判 员 顾晓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白静茹
书 记 员 朱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