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惠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4
***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惠城法执字第1591-6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麦地麦新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麦地马庄路麦迪新村N1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戴和平。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惠州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45万元及延迟付款的利息(利息自2007年7月9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78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惠州市欣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7个车位进行评估,评估总价值为101.71万元。经送达评估报告,双方对评估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惠州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7个车位,以偿还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车学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