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22民初4273号
原告:惠州市惠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麦地麦兴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07854368X,法定代表人:***。
被告一:***,男,汉族,1978年9月30日出生,住所: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二: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南坛北路紫西岭东水利九栋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70313G,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博罗俊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博罗县罗阳镇惠博沿江路项目【保利山水城】G2栋23号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782991530N,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惠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罗俊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惠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惠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8元,由原告惠州市惠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