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晨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03民初1429号
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44号1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晨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51号(瑞金商务大厦)2层A8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晨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后,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6元,本院退还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