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日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11270号
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登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华,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日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新丰三路**(日华国际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林抗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碧云,该公司员工。
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日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以同厦门日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友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林玉萍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