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民初12735号
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登平。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魏枫。
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44元,减半收取25272元,由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晓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杨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