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0)川0191民初5997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2020年7月13日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州市南明区兴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登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华,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奇,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中通服创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北路**/p>
法定代表人:杨宇,职务不详。
撤诉原因
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通知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直至2020年7月27日,已逾七日,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仍未预交,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经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诉讼费用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