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通服创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0)川0191民初5997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2020年7月13日













原告



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州市南明区兴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登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华,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奇,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中通服创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北路**/p>

法定代表人:杨宇,职务不详。





撤诉原因



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通知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直至2020年7月27日,已逾七日,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仍未预交,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经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诉讼费用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