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科骊捷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执恢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94186614Y。
法定代表人孙登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媛,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贵州科骊捷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绿地联盛国际********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N7YC97。
本院受理的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科骊捷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15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贵州科骊捷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62507.41元,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0年7月3日、7月23日、10月20日、11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总对的、点对点)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科骊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及金融理财产品、证券等信息,仅有零星存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到被执行人贵州科骊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对被执行人贵州科骊捷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将被执行人贵州科骊捷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媛,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贵州科骊捷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经本院约谈,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115执恢1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毓荣
审判员  肖 海
审判员  闻 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曾伟
书记员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