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民初2043号
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14号1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孙登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华,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媛,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新航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景怡东苑十组团10-4号楼2单元6层1号。
法定代表人:汤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新航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新航行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9808.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保单保函》(编号:6615492021520160000852)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新航行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9808.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苏子珈
书 记 员 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