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0102民初2908号











原告



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孙登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继华、张国媛(实习),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男,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共计18000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本金1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本金变更为16000元,利率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变更为年利率6%,从2019年4月1日起计算。





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4月1日起以1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前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鲁 迪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