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建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2750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局,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长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保强,局长。
被告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花园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初吉才,经理。
被告河南国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东环路西侧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孙绍中,经理。
被告***,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南省台前县孙口镇王黑村50号,现住址不明。
被告刘广东,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与被告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局、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建劳务有限公司、***、刘广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6日按简易程序立案。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河南国建劳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英杰
人民陪审员  刘玉霞
人民陪审员  李延信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凤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