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建劳务有限公司

***与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国建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7民初31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5年1月16日生,住长垣县。
委托代理人:常建忠,河南简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516432488
法定代表人:孙明洋。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国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沈丘县东环路西侧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3XJD0G27。
法定代表人:孙绍中。
二被告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建钊,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国建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反诉原告河南国建劳务有限公司均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反诉原告河南国建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河南国建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423.9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反诉原告河南国建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军强
审 判 员  孙玲玲
人民陪审员  陈 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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