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建劳务有限公司

***与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局、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3475号

原告:***,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局,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长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宝强,局长。

被告: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花园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初吉才,经理。

被告:河南国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东环路西侧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孙绍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刘广东,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与被告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局(以下简称高新区教育局)、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装公司)、河南国建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建公司)、***、刘广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工资454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以45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2日,原告承接被告聊装公司负责被告高新区教育局“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营中学教学楼施工”项目中钢筋劳务工程,约定:由原告负责项目主体模板制作与施工的所有内容,截至起诉日,被告聊装公司、国建公司、***、刘广东尚欠劳务工资共计454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五被告均拒绝支付劳务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以相同被告、相同诉讼请求、相同诉讼标的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属重复起诉,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兰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茹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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