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建劳务有限公司

***与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5民初27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韦国。
被告:***,男,198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赵豪帅,男,198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黄建,男,1968年10月31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河南国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东环路南侧商务中心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孙绍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赵豪帅、黄建、河南国建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先芬
审 判 员  马新峰
人民陪审员  高云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范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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