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执47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社区。
法定代表人:宋七棣。
被执行人: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6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于欢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06执477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国民
人民陪审员  邱 音
人民陪审员  顾伟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