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颐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68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MLEEU69。
法定代表人:宋七棣。
被执行人:上海颐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2号208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88652658N。
法定代表人:金正光。
原告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颐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12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上海颐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质保金1592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592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至期,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981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2297.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8月11日本案立案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8月1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值扣划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8月11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在苏州市吴江区及苏州大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在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无有价值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平台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上海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2年1月24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98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1598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查明的财产状况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9民初12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葛健颖
审判员  夏 锋
审判员  范 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永明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