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执361-1号
申请执行人: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高新路425号科林环保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宋七棣,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徐海彤,该公司法务部长。
被执行人:河南天冠纤维乙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生态工业园天冠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阳,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爽,系该公司员工。
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天冠纤维乙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天冠纤维乙醇有限公司未履行南阳仲裁委员会(2020)南仲裁字156号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无现金及银行存款,账户已被冻结。机器设备及土地已抵押、房屋无证且均已被查封。公司停产无收入。豫R9××××车辆待报废。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在被执行人河南天冠纤维乙醇有限公司车辆已无处置价值,经约谈被执行人同意不予处置。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本案执行标的为966935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966935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进军
审判员 宋池涛
审判员 薛庆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