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4民初3621号
原告: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MLEEU69,住所地苏州市武江区松陵镇八坼社区。
法定代表人:宋七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589626258,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1410168X2,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高新路4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72元,减半收取14736元,由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