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7242号之一
原告:广东博原喷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岗砂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894034397。
法定代表人:程江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瑞标,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3号海大高新产业中心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12661258615A。
法定代表人:郑方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博原喷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博原喷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为1278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卢志开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温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