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7242号
申请人:广东博原喷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岗砂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894034397。
法定代表人:程江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瑞标,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3号海大高新产业中心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12661258615A。
法定代表人:郑方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博原喷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51580.22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了额度为151580.22元的保单担保。经查实,申请人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缴纳保全申请费127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580.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卓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拥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