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7242号之二
申请人:广东博原喷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岗砂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894034397。
法定代表人:程江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瑞标,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3号海大高新产业中心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12661258615A。
法定代表人:郑方圆。
申请人广东博原喷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粤1972民初172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580.2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予以实施。后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莞市忠域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580.22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因本案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580.22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志开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温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