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高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佛山市高明区高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执2468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5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高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57886173T,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范洲村民委员会***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4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佛山市高明区高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8民初377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佛山市高明区高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2021)粤0608执2468号案。本案执行费147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经审理后本院通过(2021)粤0608执异53号执行裁定追加了***、***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高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高***支行的公司账户(无可供执行余额);于9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高***支行6228××××8115账户,于11月18日冻结了***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9999××××3674账户;于9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佛山高明支行2013××××6194、2013××××5622账户。 本院于11月18日依法划拨了***在上述账户的存款分别得执行款40187.39元、3045.09元。于11月18日、12月7日划拨***在上述账户存款分别得执行款933.21元、2276.57元。 以上执行所得款项合共46442.26元。本院收取本案执行费1474元,其余款项44968.26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2月15日出纳处理)。 本院于11月1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的不动产权。该查封为轮候查封。 除上述财产外,经多次查询各银行、证券、互联网支付账户、工商、车管所、不动产部门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高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发布限制高消费及发布失信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提出意见。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没有提出意见,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