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执异53号
异议人:***,女,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申请人:***,女,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高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范洲村民委员会***3号厂房(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57886173T。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高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捷园林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0608执2468号]中,异议人***申请追加***、***为该执行案的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向本院提出的申请事项:追加***、***为(2021)粤0608执2468号案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被执行人高捷园林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被申请人***、***是被执行人高捷园林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分别为4500万元、500万元。被申请人***、***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被执行人高捷园林公司对申请人的债务。
被申请人***、***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书面证据。
本院经审查查明:
原告***与被告高捷园林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粤0608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高捷园林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绿化种植人工款102021元及利息(以10202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执行案号为:(2021)粤0608执2468号。
佛山市高明区高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认缴出4500万元,实缴180万元,应在2036年12月31日前缴足;股东***认缴出资500万元,实缴20万元,应在2036年12月31日前缴足。
另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捷园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粤0608执313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高捷园林公司已停产歇业,无财产可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是否应追加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高捷园林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高捷园林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高捷园林公司的股东***、***未足额实缴认缴资本,故异议人请求追加***、***为该执行案的被执行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为(2021)粤0608执246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申请人***在4320万元的范围内对本院(2020)粤0608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高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
三、被申请人***在480万元的范围内对本院(2020)粤0608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高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梁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