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8民初3772号
原告:***,女,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24。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厂房(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73T。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绿化种植人工款102021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10202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全费;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担保费55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存在长期合作关系,由原告组织人员为被告绿化种植施工。2020年5月4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人工款102021元。后原告多次追讨未果,特提起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期间,原告为被告在佛山市南海区南庄工地种植绿化,双方对账确认未付人工款为76675元。2020年5月4日,加入新产生的未付人工款,双方重新核算被告仍欠原告人工款合计102021元。
另查明,原告委托广东明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支付担保费550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原、被告已经对涉案人工费102021元进行对账确认,被告负有清偿义务。被告拖欠人工款未付,确实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该损失亦是被告能够预期产生的,原告计算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保全担保费,因双方没有对该费用进行约定,也不属于被告能够预期产生的,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绿化种植人工款102021元及利息(以10202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1元,减半收取计1175.5元(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69.5元,由原告***负担6元。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将移送强制执行;本院经原告***书面申请后予以退还1169.5元。保全申请费103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未采取保全措施,向原告***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O二O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何紫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