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8执31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高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5XXXX3T。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高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8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已于2019年8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04000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8年11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高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4061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29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XX路XX巷XX号XX房[产权证号为52XX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明府国用(2007)字第10XX号]、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XX路XX号XX[产权证号为10501XX25号]、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XX路XX号杂物房[产权证号为611XX51号],以上房产的首查封法院均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由于本院非首查封法院,因此无法处置;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粤X×××××号牌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该车辆因下落不明而无法处置。对于查封车辆,如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需延长查封期限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效力自查封期限届满时自动解除。
进入执行阶段后,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经查询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及全国财产查控网,除上述已发现但无法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高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已停产歇业,其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亦下落不明,经依法查找无法取得联系。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经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