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8)粤0608民督1号
申请人:***,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高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勤奋街19号103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石成辉称,申请人石成辉系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高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招聘的职工,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2和30日,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高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累计拖欠申请人***工资29100元并承诺2018年2月12日前给付,但至今未给付,有工资欠款书为证。要求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高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工资291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高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工资29100元。
申请费176元,由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高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高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锋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