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南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11民辖终2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南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丽园路333号8号楼16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上海南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32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建设工程已完工,双方争议为工程款即为债权,已与建设工程所在地无关。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住所地均为上海市黄浦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上海南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属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故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案涉工程的施工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鹿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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